沪建安质监[2012]110号

关于对2012年度本市监理企业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市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的行为监管,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于 2012年年初至今,组织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及相关专家,结合基坑专项检查、保障性住宅专项检查及监理专项检查,对本市监理企业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概况

全年度本次共检查各类建筑工程 105 个,涉及监理企业 85 家,其中甲级资质 80家,乙级资质 5 家。开具现场检查笔录12份,签发局部停工指令书2份,安全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52份,其中涉及监理单位 46 份,施工单位 40 份。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监理质量安全履职情况、监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工程监理取费及支付等情况。

二、总体评价

本次专项检查表明,本市监理工作稳步开展,大部分监理单位能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能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要求,按规定配置监理人员,编制质量安全监理方案和监理细则,对工程实体、现场建材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进行有效监理,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能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并做到整改完毕有回复、问题整改封闭。

但全市监理企业发展不平衡,特别是部分监理企业片面追求扩展市场,忽视内部管理,技术管理薄弱,质量监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本次专项检查也暴露出监理企业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的实际工作能力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所赋予安全监理的职责和要求还存在差距,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控制能力还有待提高。

三、存在主要问题

(一)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去年新出台规定,如监理报告制度和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知晓情况一般,并且在执行方面与规定要求差距较大。部分监理机构未按沪建交(2011)648号文件实施监理报告,月报内容不全,分包单位和主要供应商信息缺失滞后;每月主要质量安全问题填报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对于问题是否整改,无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部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未通过监理报告系统实施网上报告;监理专报未覆盖项目工程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报告流于形式,只报告不监管不制止。

(二)监理人员素质低,到位履职有待提高。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和总监不到位,总监未按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监理项目部注册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难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部分总监和总监代表授权书格式不正确、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总监变更无重新备案手续;总监代表仅有安全监理证书,却在签土建质量验收资料;安全和土建监理人员存在兼职现象;部分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过期。项目基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年龄老化,缺乏对施工企业的约束力,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问题或重复性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工程监管协调水平不高。

(三)监理人员未能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质量安全规范及标准有效实施现场监控。

1、被查监理企业中,部分企业按照未经审图机构签章的图纸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及相关监理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流于形式,缺少监理意见;部分监理单位至今仍在使用已作废的施工验收规范,作为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部分工程的项目监理规划中缺少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桩基质量评估报告未表述桩位偏差、桩顶标高的质量情况;个别保障性住宅工程未进行结构阶段的分户验收,监理企业未对结构尺寸予以复核。

2、部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如在保障房检查中发现,部分住宅工程外墙保温层厚度施工不符设计要求,局部楼板部位未按设计要求进行保温施工,监理单位未予提出。个别住宅工程在剪力墙钢筋施工时,纵向钢筋位置偏位较大,钢筋保护层不符设计要求,未安装钢筋保护层垫块。部分剪力墙、柱钢筋电渣压力焊偏位明显,剪力墙水平钢筋绑扎点偏少,造成钢筋松脱、偏位。本次检查中部分结构工程监理已出具评估报告和检验批验收记录,经监督抽测发现部分结构楼板钢筋间距和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3、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控不力,对安全违规行为未及时指出并签发通知单、停工单制止其行为。如:在无专项方案、未经审核验收的情况下违规使用落地卸料平台;悬挑脚手架与方案不符,悬挑最长部位无加固措施且已变形,悬挑固定方式用螺纹钢及钢管垫设,悬挑架体底部未全面隔离;工程群塔作业塔吊大臂交叉情况下未按规定全面安装塔吊防碰撞装置,现场未设置人员的安全通道等。

4、监理项目部对重大危险源网上复核和申报工作不认真,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方案审核、验收复核把关不严。现场监理项目部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视监控记录缺失。

5、在基坑工程的监理工作中,存在土方、搅拌桩围护细则不全,无应急预案细则;个别工程未签署基坑开挖令,基坑评审程序未完成,就进行了基坑开挖,监理未予制止;围护桩施工过程中,监理日记缺少相关记录。 对基坑围护变形较大等开挖后发现的问题,监理仅口头提出,未书面督促采取相关措施。

(四)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审核把关有待加强。个别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结构性和功能性建筑材料质量监理控制不严,部分节能保温工程材料检测滞后严重,监理在未取得检测报告的情况下,已签收保温材料报审同意使用;地下室外墙用防水材料,复试指标不全,监理已同意使用。如上海振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工程未按GB50205-2001要求进行高强螺栓连接副检测的情况下,就出具了主体结构的评估报告;如上海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部分框架结构工程扶梯梯段板钢筋,复试抗震设防指标未达到设计抗震要求时,监理未提出意见。

(五)分包单位资质、施工方案审核等施工前准备阶段工作不到位。分包单位承担的工程量、合同额不明确,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监理审核同意;专业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与承接的工作量不匹配,部分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不符要求,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监理审核不严或回避问题。部分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审批结论不清,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专项方案,对验收审批控制存在把关不严的情况。

(六)工程监理取费及支付情况有待改善。从现场合同中的监理收费情况反映,2011年度下半年中标的监理项目中,工程监理取费在规定收费标准上浮20%。之前中标的项目,2010年度大部分项目都在基准价基础上下调了20%。但仍存在工程监理实际取费低于规定要求的情况。

四、检查结果

(一)对施工现场未依法履行安全质量监理责任,行为违反国家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及责任人,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给予行政处罚。(见附件)

(二)对违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不执行国家及本市技术规范和标准,监理行为不规范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见附件)

五、若干意见

(一)监理企业应加强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掌握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和质量标准、规范,有效履行监理职责。

(二)监理企业应重视现场监理人员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并建立和完善监理的规章制度,强化公司内部管理,落实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责任制。

(三)监理人员应提高监理工作责任性,对工程关键节点和工序的验收严格把关,加强对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理力度。通过定期巡视,旁站监理,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真正起到安全质量卫士作用。

 

附件:全市通报批评和实施行政处罚名单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